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石职院发〔201916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规范学院教学管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有关加强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成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院级领导为小组成员。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督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挂靠质量督导办公室,设主任1名,督导干事(秘书)1名,兼职教学督导员15—20名。必要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内外离退休兼职教学督导员。


第四条 督导办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在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环境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五条 建立院、分院两级督导管理制度,各分院相应建立二级教学督导组,由分院主管教学院长负责并聘请5-10名本分院有较高教学理论水平和丰富教学实践经验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和有关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学督导小组成员,分院教务员兼任分院教学督导干事(秘书),形成与学院教学督导相配套的教学督导体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选聘


  (一)教学督导员的人选由督导办提名,经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院长聘任。


  (二)教学督导员聘期为一年,可连续聘任。


  (三)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可随时终止聘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内容


第八条 督导组因开展工作需要,可事先不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开展以下活动:


(一)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二)专项检查:参加学院、分院开展的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


(三)遴选推荐: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学院推荐。


(四)学院或分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九条 督导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院教学督导工作的规划和安排年度督导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导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三)督促、指导二级分院教学督导工作。


(四)负责对各分院教学督导进行考核。


  (五)定期组织专项教学督导活动。


  (六)参与教学质量评估方案的制定和教学质量研讨策划。


  (七)对教学督导组采集的督导信息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组织部门、各分院进行沟通交流,反馈意见。


  (八)负责对被评价对象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并通报调查结果。


  (九)对督导通报进行审核、发布。


(十)对学院教学督导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督导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开展日常督教、督学、督管工作,撰写督导通报。


(二)对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各环节进行日常检查、听课、评课,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三)专职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课时,兼职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


(四)按计划开展期末复习与考试巡查工作。


  (五)按时参加督导工作会议,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反馈教学督导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或突发事件,及时向督导办报


告,必要时可直接向院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职责


  (一)在学院督导办领导下开展本分院教学督导工作。


  (二)制定二级督导工作计划并报学院督导办备案。


  (三)对本分院教师进行随机听课,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及时向被听课教师提出改进意见。


  (四)每学期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督导办上报二级督导工作总结。


  (五)对本分院教师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督导办反馈处理情况。


第五章 教学督导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全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按本规定接受督导。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纳入学院评奖评优、岗位晋级工作,并实行教学评价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建立教学督导反馈通报制度


  (一)督导员负责向督导办及时准确反馈当日督导情况。


  (二)各分院及时向督导办反馈本分院教师出现的各类教学管理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督导办负责对教学督导整体情况向全院教职工定期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教学督导组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扰。


  第十六条 对督导结果有疑义,可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经由分院领导签字后向督导办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质量督导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019年4月9日